發(fā)布機構: | 撫順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1-07 |
信息名稱: |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 撫順市公共文化領域市與縣(區(qū))財政事權和 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
文號: | 撫政辦發(fā)〔2022〕33號 | 發(fā)布日期: | 2022-11-09 |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撫政辦發(fā)〔2022〕33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
撫順市公共文化領域市與縣(區(qū))財政事權和
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撫順市公共文化領域市與縣(區(qū))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撫順市公共文化領域市與縣(區(qū))財政事權和
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公共文化領域省與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fā)〔2021〕2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公共文化領域市與縣(區(qū))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健全充分發(fā)揮市和縣(區(qū))兩個積極性體制機制,優(yōu)化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xié)調、區(qū)域均衡的市和縣(區(qū))財政關系,形成穩(wěn)定的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財政保障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確保財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與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階段相適應,堅持和完善繁榮發(fā)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制度,鞏固全市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
二、主要內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方面
1.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將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實行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確認為市與縣(區(qū))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縣(區(qū))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主要包括市及市以下文化文物系統(tǒng)所屬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以及納入省免費開放范圍的省級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實行免費開放;體育部門所屬公共體育場館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等。
納入上述范圍的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省級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免費開放,所需經費市以上與縣(區(qū))按照隸屬關系分兩檔分擔。第一檔市屬館(站)市與縣(區(qū))按照10∶0分擔;第二檔縣(區(qū))屬館(站)市與縣(區(qū))按照8∶2分擔。上述公共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市以上財政根據大型體育場館開放數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等確定對縣(區(qū))轉移支付資金。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事項。將國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涉及的讀書看報、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電影、送地方戲、文體活動等其他事項,確認為市與縣(區(qū))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縣(區(qū))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財政根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統(tǒng)籌確定對縣(區(qū))轉移支付資金。
(二)文化藝術創(chuàng)作扶持方面
將文化藝術創(chuàng)作扶持方面的有關事項按政策確定層級和組織實施主體分別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主要包括為落實中央、省、市關于繁榮發(fā)展社會主義文藝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組織實施或支持開放的公益性文化活動、展覽、文藝創(chuàng)作演出等,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jié)目、電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省、市確定并由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承擔支出責任;中央、省、市確定并由市級職能部門、縣(區(qū))共同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市與縣(區(qū))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縣(區(qū))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各縣(區(qū))確定并由縣(區(qū))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縣(區(qū))及以下財政事權,由各縣(區(qū))承擔支出責任。
(三)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方面
1.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可移動文物保護、古籍保護、考古等。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納入國家、省、市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規(guī)劃,并由各縣(區(qū))組織實施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確認為市與縣(區(qū))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縣(區(qū))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財政根據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確定對縣(區(qū))轉移支付資金;其他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為縣(區(qū))及以下財政事權,由各縣(區(qū))承擔支出責任。
2.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保護等。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國家、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等,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承擔支出責任;各縣(區(qū))組織實施的國家、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保護等,確認為市與縣(區(qū))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縣(區(qū))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財政根據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確定對縣(區(qū))轉移支付資金;各縣(區(qū))組織實施的縣(區(qū))級及以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保護等,確認為縣(區(qū))及以下財政事權,由各縣(區(qū))承擔支出責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實文化交流與合作協(xié)定及其執(zhí)行計劃,開展演出、展覽、會展等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和推廣活動,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jié)目、電影、出版等方面。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項,由市承擔支出責任;市級職能部門、縣(區(qū))共同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市與縣(區(qū))共同財政事權 ,由市與縣(區(qū))財政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各縣(區(qū))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縣(區(qū))及以下財政事權,由各縣(區(qū))承擔支出責任。
2.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主要包括按照規(guī)劃開展的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運行和相關交流活動。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承擔支出責任;由市級職能部門指導各縣(區(qū))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市與縣(區(qū))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縣(區(qū))財政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五)能力建設方面
1.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fā)展建設。主要包括按照國家、省、市規(guī)定對文化文物系統(tǒng)所屬博物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播出傳輸機構、文藝院團等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fā)展建設的補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除外)。按照隸屬關系,對市級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fā)展建設的補助,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承擔支出責任;對各縣(區(qū))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fā)展建設的補助,確認為縣(區(qū))及以下財政事權,由各縣(區(qū))承擔支出責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級有關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文化事業(yè)和文化市場、電影出版、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文物保護管理,以及人才培養(yǎng)、文化志愿活動等。按照隸屬關系,市級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各市承擔支出責任;各縣(區(qū))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確認為縣(區(qū))及以下財政事權,由各縣(區(qū))承擔支出責任。
市預算內投資支出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主要用于市財政事權或市與縣(區(qū))共同財政事權事項。市與縣(區(qū))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公共文化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思想和行動統(tǒng)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切實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xié)調配合,確保改革工作落實到位。
(二)強化投入保障。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著力提高公共文化領域財政資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質量。市財政加大對困難地區(qū)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各縣(區(qū))財政要統(tǒng)籌安排上級轉移支付和自有財力,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符合區(qū)域規(guī)劃的公共文化機構基本建設等資本性支出可通過依法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安排。
(三)協(xié)同推進改革。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與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等緊密結合,并根據改革發(fā)展形勢以及相關條件成熟情況,適時優(yōu)化調整財政事權事項,健全基礎標準,進一步規(guī)范支出責任。縣級政府要參照本方案的要求,合理劃分縣以下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要將適宜由各縣(區(qū))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支出責任上移,避免過多增加基層政府支出壓力。
本方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